赢时胜: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2月)2021-02-06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
低沟通成本;
(四)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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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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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四)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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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管理方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作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
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披露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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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下属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的维护与接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
咨询,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
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见附件一),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证券事务部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
后,应当要求上述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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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
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作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
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
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得代替法定
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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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或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
告;
(二)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部门一起认真分析
受监管部门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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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
序寻求帮助;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董事会根据处罚的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及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
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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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