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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赢时胜: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年2月)2021-02-06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指公司依法设
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
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
比例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
比例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依据对子公司持有的股
权份额,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
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
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
司存在多层级下属企业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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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
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总体管理及子公司资料存档等。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负
责对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
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
面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
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公司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审计
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实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
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规模较小不适合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子公司,可只设
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
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及推荐
的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
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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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
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及公
司汇报。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
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及时向本公司反
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可由公司推荐,但应由子公司董事会按照其
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更换应报本公司备案,子公司
财务负责人应到本公司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会
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
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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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
表、利润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向他人(包括
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年度预算、营运报告等报表。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负责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向公
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并于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
内,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
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
接向子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
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制度情
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
以市场为导向的加护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
其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
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子公司股东会(股东
大会),经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
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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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新产品开发计划;
     (六)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
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公
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
定,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
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本公司,报告主要包
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季
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 7 月 15 日前,
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应逐个、
逐级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子公司及其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并
由公司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上对重大合
同进行表决。合同签署后,应报送公司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其固定资产总额的 5%的非日常经营性
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应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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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派出人
员在出席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需根据不同情形,在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前,应先提请本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子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该对外担保议案。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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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九条     交易暨提供担保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子公司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以下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在第一时间报告且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本条约定标准的交易,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的“关联人”同《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人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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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且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
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超过本条约定标准的交易,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
     (四)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前述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五)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七)修改其公司章程;
     (八)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汇报,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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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要求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
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子公司章程和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在本制度实施后建立的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
报。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在该信息尚未
公司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十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
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
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必须配合对
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由公司相关职能
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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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专项事项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
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公司与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
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本公司存档。
       第五十六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
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投资部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股东(大)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动议、会议通知、会
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委托公司投资
部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2、董事会、监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议、
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公司投资部留存复印件一
套。
     (三)重大事项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资金项目;
     2、重大合同;
     3、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报告等;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
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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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
着“合法、效率”原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非经本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应在其被任命后 1 个工作日内报本公司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
下,负责组织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六十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薪
酬管理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子公司应根据对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
果,由子公司董事会确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
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公司管理人员依据所任子公司的具体职务享有其权利并
行使其职责。公司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本公司
主管领导述职。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
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给予相关
责任人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及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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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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