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04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已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 楼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唐球先生因行程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廖拾秀女士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44,279,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97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为 3,940,0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为 140,349,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74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3,929,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列
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4,260,044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86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20,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00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4,260,044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股 份 的
99.9863%;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20,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000%;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女士、周悦女士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
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