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楼,邮编:518048 21-25/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网站(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 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 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 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对 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 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 田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南区 T2 栋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唐球先生 因行程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廖拾秀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 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2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进行。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以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2年11月18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159,635,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21.2407%。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4,236,07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5636%(通过网络方式投票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表决数和相关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 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 2.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发行数量”。 (6)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认购方式”。 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限售期”。 (8)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9)以同意 163,689,4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 反对 1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0)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1)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 反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数量及投向”。 3.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 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 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5.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 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 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7.以同意 163,708,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 对 16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 2024 年)的议案》。 8.以同意 163,662,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1%;反 对 20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以同意 160,408,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867%;反 对 3,463,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0.以同意 163,617,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反 对 190,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弃权 64,3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 1 至议案 8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上述议案 9、议案 10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的表决结 果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 象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陈 曦 周 悦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