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声 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本保荐机构”)及其具体负 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张东亮、洪志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简称具有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 义。 3-1-1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介绍..................................................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8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11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推荐结论........................................................................................................ 12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12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的逐项核查................................................................................................ 12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6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21 第四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2 第五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3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为张东亮、洪志强(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 权书”),保荐代表人的相关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东亮先生:保荐代表人,主持或参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883.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301115.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顶目、孚能科技(赣州)股份 有限公司(688567.SH)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 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洪志强先生:保荐代表人,主持或参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300394.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60318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300883.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301115.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苏州胜利精密制 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426.SZ)2014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苏州市建筑 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183.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苏州麦迪 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990.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兆丰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30069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情况 陈巍先生:参与太仓展新胶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孚 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688567.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联席主承销商项 3-1-3 目,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2849.SZ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3、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其他项目组成员为:陆韫龙、马晓晓、秦厉明、曹瑞、朱沛延。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YSSTECH INFO-TECH CO.,LTD 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赢时胜 股票代码: 300377 注册资本 75,116.508万元 法定代表人: 唐球 董事会秘书: 程霞 证券事务代表: 张建科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地址: T2栋3701 电话: 0755-23968617 传真: 0755-88265113 邮政编码: 518035 网址: www.ysstech.com 电子信箱: ysstech@ysstech.com (二)业务范围 发行人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不含限制 项目)、销售及售后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硬件及外 部设备的开发及销售;软件业务外包及相关服务;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 流程外包、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金融信息数据服务;金融信 息咨询;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3-1-4 遣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是致力于为金融机构及其高端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和托管业务提供整 体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的应用软件及增值服务提供商。公司产品可广泛应用于金 融行业研究、分析、投资、交易、风控、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存 托管、数据整合等业务环节。 (三)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股。 (四)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 629,252,054.00 83.73%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2,305,026.00 16.27% 合计 751,557,080.00 100.00% (五)前十名股东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占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前 10 大股东或持股 1%以上) 持股数量 是否质押 (%) 1 唐球 10,229.0131 13.61 否 2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552.0800 4.73 否 3 鄢建红 2,861.7288 3.81 否 4 周云杉 1,741.2650 2.32 否 5 黄熠 1,081.4150 1.44 否 6 张列 1,024.0029 1.36 否 7 鄢建兵 936.9750 1.25 否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芙蓉 8 8 728.4215 0.97 否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芙蓉 5 9 718.3600 0.96 否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1-5 占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前 10 大股东或持股 1%以上) 持股数量 是否质押 (%)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芙蓉 10 663.6800 0.88 否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3,536.9413 31.33% - 注:上表中唐球与鄢建红为一致行动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 芙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芙蓉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通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芙蓉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 (六)历次筹资、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 2014 年 1 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9,283.66 2016 年 4 月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767.54 分红年度 分红方案 派现金额(万元) 2013 年度 每 10 股派送 2 元(含税) 1,107.00 2014 年度 每 10 股派送 2.5 元(含税) 2,767.50 2015 年度 每 10 股转增 10 股派送 3 元(含税) 4,421.00 2016 年度 每 10 股转增 15 股派送 3 元(含税) 8,910.40 首发后累计派现 2017 年度 每 10 股派送 1.5 元(含税) 11,135.75 金额 2018 年度 每 10 股派送 1 元(含税) 7,422.15 2019 年度 每 10 股派送 1 元(含税) 7,420.92 2020 年度 每 10 股派送 1 元(含税) 7,520.77 2021 年度 每 10 股派送 1 元(含税) 7,515.57 合计 58,221.06 (七)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133,100.98 137,535.70 135,635.34 149,210.12 非流动资产 192,628.33 195,522.10 165,688.92 169,334.73 资产总额 325,729.31 333,057.80 301,324.27 318,544.85 流动负债 27,255.20 27,086.27 21,964.64 28,835.15 非流动负债 7,145.46 7,619.19 1,413.29 1,742.27 3-1-6 项 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总额 34,400.67 34,705.46 23,377.93 30,577.43 归属于母公司股 292,664.84 298,339.97 275,975.66 280,864.71 东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1,336.19 12.38 1,970.68 7,102.7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1,328.65 298,352.34 277,946.33 287,967.42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总收入 89,749.40 102,989.08 83,777.05 65,558.00 营业利润 -1,128.64 26,436.41 -2,770.20 12,158.18 利润总额 -1,427.49 26,258.05 -2,768.41 12,158.98 净利润 -729.99 24,321.08 -4,347.27 10,219.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18.57 26,279.38 1,393.19 13,643.70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5,544.78 110,402.95 82,637.98 82,031.28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99,116.24 99,789.65 68,549.94 69,572.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571.47 10,613.30 14,088.04 12,458.69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0,102.19 30,783.93 77,537.77 88,310.5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3,814.18 38,553.06 69,807.88 73,764.9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288.01 -7,769.13 7,729.89 14,545.57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 6,536.52 33,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277.63 8,776.28 24,614.54 49,996.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277.63 -8,776.28 -18,078.02 -16,996.35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 - - - - 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5,561.08 -5,932.12 3,739.91 10,007.91 2、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单位:次、%、元/股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流动比率 4.88 5.08 6.18 5.17 3-1-7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速动比率 4.54 4.96 6.13 5.17 资产负债率 10.56% 10.42% 7.76% 9.60% 应收账款周转率 1.07 1.08 1.00 0.98 (次) 每股净资产(元) 3.89 3.97 3.67 3.7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 -0.31 0.14 0.19 0.17 流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 -0.34 -0.08 0.05 0.13 (元)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 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 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 报告期利润 基本每股 稀释每股 收益率(%) 收益 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21 0.0082 0.0082 2022 年 1-9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0.14 0.0056 0.0056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9.09 0.3494 0.3494 2021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83 0.0703 0.0703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49 0.0187 0.0187 2020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0.97 -0.0372 -0.037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96 0.1838 0.1838 2019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0.77 0.0284 0.0284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百分之五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3-1-8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不存在在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 产生影响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东吴证券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 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项目问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 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立项审核 项目小组在初步尽调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报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 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审议委员会审核;投资银行总部 立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 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2、质量控制部门审查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了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织实施,投资银行质控小组组长指定至少 1 名组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的项目,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 稿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 主要工作、是否能够成为公司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 意见。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 容,修改完毕后,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负责人同意后向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 3-1-9 会提交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3、项目问核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人员 对《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 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投资银行业务 问核委员会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机构审核 项目组履行内部问核程序后,向内核委员会常设机构提出内核申请。经投资 银行内核工作组审核认为赢时胜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符合提交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议的评审条件后,安排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内核会议, 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杨淮、余晓瑛、吴智俊、刘立乾、王茂华、夏建阳、 包勇恩,共 7 人,与会内核委员就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 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进行了审核。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内核 会议参会委员审核。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 核,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办理相关申报手 续。 (二)东吴证券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 逐项审核。内核委员会认为: 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承 销该项目。 3-1-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东吴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 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 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 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保荐发行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 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详见本节“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 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核查”。 四、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核查 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方案进行了逐项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也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注册管 3-1-12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一)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不得发行股票情形的核查 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各项规定,逐条进行了核查,认 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不存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保荐机构经过尽职调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资管 AMS 平台信创项目”、“托管 ACS 平台 信创项目”及“金融科技中台创新项目”三个项目,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1-13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非用于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非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保荐机构经过尽职调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三)发行对象资格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 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 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 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 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的规定。 (四)发行对象数量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含),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 名。”的规定。 3-1-14 (五)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 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上述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 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是否会导致控制权变化的核查 为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视市场 情况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 3-1-15 资者的认购数量,从而保证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 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以下风险需投资者注意: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因素 1、政策风险 近年来,为了规范金融机构业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伴随着监管政策的持续落地,金融机 构开始积极在销售、产品、投研、风控等方面谋求变化,加大在主动管理等方面 上的建设服务能力,丰富业务和产品的种类,在适应监管政策新要求的同时,保 持业务的稳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在信息化架构和规划方面先行,加 强系统建设和优化改造,特别是引入新兴金融科技手段,夯实内部管理能力和对 外服务能力,以科技助力和赋能业务转型。未来几年,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出现紧 缩或宏观调控政策出现重大调整,都可能会减少或推迟各地金融信息化的建设, 会对公司业务持续增长产生一定影响,使公司经营业绩面临一定的波动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金融软件和信息化市场近年来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市场空间已颇具规 模,市场竞争较为激烈。随着市场的成熟和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金 融软件和信息化市场行业领域,未来不排除会有更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如果 公司未来在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市场推广、销售服务体系构建等方面不能及时 满足市场动态变化,或持续保持并增强自身竞争力,公司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 的风险。 3、产品与服务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软件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用户仍较集中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 机构,由于金融机构的软件系统采购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且通常在第四季度进行 3-1-16 验收。同时,由于软件企业员工工资性支出、房租物业管理及水电费用及固定资 产摊销等成本比较稳定,造成公司净利润的季节性波动比营业收入的季节性波动 更为明显,不能根据季度的经营业绩情况判断全年的经营业绩,公司提醒投资者 不宜以公司某季度或中期的财务数据简单推算公司全年的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 4、管理风险 公司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体系,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 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目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稳定,经营稳健,业绩稳定。随着 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战略转型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决策体系,进一步完 善内部控制体系和激励机制,引进、培养和留住技术及管理人才,切实提升公司 产品开发效率、软件研发能力、项目管理水平和团队管理水平都将成为公司面临 的重要课题。如果公司在高速发展过程中,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高速成长带来 的管理风险,特别是在战略转型过程中如不能有效地进行整合和控制,可能就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技术更新迭代风险 公司长期致力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化建设解决方 案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服务,经过多年努力和积累,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研发模式和 服务体系,取得了显著的竞争优势。但行业内产品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新技术、 新应用层出不穷,公司始终重视技术创新,不断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公司技术 研究团队始终紧跟技术发展趋势,使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具备了持续创新能力与市 场竞争力。在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更新知识与技术储备,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将无法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存在被新技术逐渐替代的风险。 6、核心人才流失风险 人才资源是软件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是软件企业的第一生产力,软件行业 的市场竞争越来越表现为高素质人才的竞争,对行业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虽然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才管理体系,采取了一系列吸引和稳定技术人员的措 施,但未来公司是否能保持现有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能否不断吸纳和培养出公 司发展所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构成了公司经营过程中潜在的人才流失风险。 3-1-17 7、应收账款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3,117.73 万元、69,266.12 万 元、78,353.19 万元以及 99,227.90 万元,占对应时点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9.00%、51.07%、56.97%以及 74.55%,占比相对较高。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 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数额将进一步增加,假如存在应收账款延期收到或者 发生坏账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甚至无法收回的风险,并可 能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8、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已发布 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盈利 5,648.58 万元至 6,706.26 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74.48%至 78.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 5,288.38 万元至 6,346.06 万元,比上年同期上 升 0%至 20%。 2022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滑主要系 2021 年度公司对计 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东方金信的投资公允价值增加而 2022 年度该公允价值 未变动所致。如果后续东方金信估值水平降低,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公司还面临政策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产品与服务销售季节性风险、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将贯穿整个经营过程,部分风险影响程度较难量化,若上述单 一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诸多风险同时集中出现,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 成不利影响。若未来公司不能良好应对上述风险,则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出现波动 及下滑。 9、战略投资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面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机遇,公司依托长久以来积累的人才积累、金融行业服 务经验和客户基础,积极布局金融科技生态圈,推动公司金融科技的战略发展, 以增强和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但目前部分金融科技技术的商 业应用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和市场不确定因素较多,部分 战略投资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10、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 11,532.59 3-1-18 万元、4,169.34 万元、20,991.00 万元和 195.9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13,643.70 万元、1,393.19 万元、26,279.38 万元和 618.57 万元,公司 的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业绩存在波动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本次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深交所对本次发行的审核及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注册,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审核同意及注册, 以及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的注册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股票价格还受到 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波动风险。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2、募集资金不足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0,000 万股(含),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895.00 万元(含),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资管 AMS 平台信创项目”、 “托管 ACS 平台信创项目”及“金融科技中台创新项目”建设。但若二级市场 价格波动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存在筹资不足的风险,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 素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资管 AMS 平台信创项目”、“托管 ACS 平台信创项目”以及“金融科技中台创新项目”。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相关政策、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及论证。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现有技术基础等 因素做出的,由于投资项目从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公 3-1-19 司面临着技术进步、产业政策变化、业务市场推广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上述任一 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均可能产生投资项目实施后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可能导致 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要客户为银行、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销售数量受限于客户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规 模和投资进度,若客户对信创投入等预算降低,投资进度放缓,降低采购数量或 采购频率,将可能导致实际销售数量低于预测数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存在产能 无法消化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人员投入影响未来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较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及新增人员投入。本次 募投项目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人员投入费用对募投项目建 设前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公司存在出现亏损的风险。虽然投资项目建成后, 预计项目对公司贡献的净利润将超过对公司增加的折旧摊销及人员费用,但仍存 在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收益水平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公司存在因新增折旧摊销及人 员费用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深交所对本次发行的审核及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审核同意及注册, 以及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的审核及注册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发行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及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将增加。短期 内,发行人原股东将面临分红因股本增加而减少的风险;同时,原股东将面临表 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3、股票市场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除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公 司基本面因素外,股票价格还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 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波动风险。 3-1-20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在国家大力推进信创、数字货币、绿色金融等产业的大背景下,金融 IT 行 业市场景气度不断攀升。金融信创的顶层设计叠加金融产业数字化的趋势,极大 地繁荣了金融信创行业,未来市场空间巨大。金融机构也将以“数字化+信创” 为抓手,全面升级完善以基础硬件、基础软件、云计算、应用软件、系统集成、 网络安全为核心的国产自主安全平台,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 能、微服务等创新技术应用,持续夯实底层能力提升,不断拓展上层业务边界。 在金融信创发展前景广阔的背景下,公司深耕金融 IT 领域,本次募投项目 围绕金融行业信创产品线开发,支持金融机构逐步完成国产化技术路线的适配工 作、搭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完善的信创产品体系。发行人主要业务紧紧围 绕金融科技发展战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坚持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双向并行 发展,全面布局金融科技的各个领域。发行人继续聚焦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和 资产托管业务提供信息化系统解决方案的应用软件及增值服务,并不断进行金融 科技智能化应用的探索和实践,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微服务等先进 技术赋能金融机构,帮助客户实现金融数字化转型升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成长 前景。 3-1-21 第四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 查 发行人分别聘请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法需 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上述中 介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本次发行出具了专业 意见或报告,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还独立聘请了深圳睿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出具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是基于募投项目审批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业务需要,具 有必要性。发行人已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交易双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事项,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友好协 商确定,资金来源为发行人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 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 相关规定。 3-1-22 第五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3-1-23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陈 巍 保荐代表人: 张东亮 洪志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伟 内核负责人: 杨 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 伟 保荐机构总经理: 薛 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4 附件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我公司现指定张 东亮、洪志强为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 宜。 保荐代表人: 张东亮 洪志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5 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张东亮、洪志强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若承诺事项为“是”,请在备注栏说明相关情况】 保荐 在审企业情况 注册时间 承诺事项 是/否 备注 代表人 (不含本项目)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 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主板(含中小企业 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否 - 板)0 家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 协会自律处分 张东亮 2021-03 担任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 限公司(688567)2021 年度向 创业板 0 家 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 是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字保荐代表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签 字保荐代表人 最近 3 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 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主板(含中小企业 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否 - 板)0 家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 洪志强 2017-10 协会自律处分 担任麦迪科技(603990)非公 最近 3 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 开发行股票项目、兆丰股份 创业板 0 家 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 是 (30069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字保荐代表人 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东亮 洪志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