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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捷软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300378            证券简称:鼎捷软件        公告编码:2020-12133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以邮件、电话确认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 15
时以现场及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0 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审部
依据 2020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于第四季度对公司相关内控循环进行了审计。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内
审部拟定了 2021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公司 2021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将按该计划执
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租赁准则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与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续签署短期融资额度案》

    为充实营运资金,子公司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续签署短期融资额度案。申请额度为新台币 2 亿元整(约合人民币 4,652
万元),合约期间为一年,可循环动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经营实际需求确定,
同意授权子公司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因公司内部职务调整,公司拟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张苑逸女士兼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原财务
负责人陈建勇先生仍为公司董事。张苑逸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财务负责人简历


    张苑逸女士: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中国台湾籍,1979 年出生,学士。2001
年至 2008 年任职安永及资诚会计师事务所,2008 年加入鼎捷,历经公司架构重
组及上市完整过程,曾任项目经理及证券部副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苑逸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32,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5%。张苑逸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