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飞天诚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0  

						 证券代码:300386         证券简称:飞天诚信         公告编号:2018-082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8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9 号汇智大厦 B
 楼 17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728,37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86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1,728,37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5.86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称“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
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191,728,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因此,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191,728,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因此,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191,728,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因此,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2
     4.《关于修订公司营业范围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191,728,3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中小股东参与投票,因此,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郎艳飞律师、邵森琢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