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1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 京市朝 阳区金 和东路 20 号院 正大中 心 2 号 楼 19-25 层
:010-85199966 传真:(86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公司
董事会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盈科法律意见书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公告了《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0),定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32,437,1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6011%。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
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32,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752%。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
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14:00 开始,由黄煜先生主持。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两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
盈科法律意见书
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
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会议监票人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33,152,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76%;反对17,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24%;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盈科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郎艳飞
_____________
王蕊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