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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诚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4月制订)2022-04-08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飞天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
度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
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
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
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
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