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4月制订)2022-04-08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
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
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二)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
第四条 公司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应当同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
司审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以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其中以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取得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
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遵守《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
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
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
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
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
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 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
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部应对公司
的每一项委托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第十四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
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
经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
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委托理财决议后应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