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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天诚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08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
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
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三分之一(即含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监事会办
公室设在证券事务部,日常职能由证券事务部履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
 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
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
 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
 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不受前款事前通知形式、期限等限制,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
 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
 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书面决
 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
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
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监事会决议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评
价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秘
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
的信息披露等事宜,亦需依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