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 京市朝 阳区金 和东路 20 号院 正大中 心 2 号 楼 19-25 层 :010-85199966 传真:(86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 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 召集本次会议。 2、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飞天诚信 盈科法律意见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2-017), 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3、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飞天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2-022),载明受疫情防控影响,将本次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现场及 线上视频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含视频参会方式)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股份 229,511,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013%。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 2、根据《飞天诚信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 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8 人,所持股份数合计为 1,22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29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列席本次 会议,另有董事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会议,其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盈科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14:00 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6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盈科法律意见书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0,73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1,223,800股;反对2,10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盈科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9.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9.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盈科法律意见书 1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0.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9,756,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47%(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同意票244,600股,反对票981,300股,弃权票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并于本次会议上向股东做出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盈科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郎艳飞 _____________ 邵森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