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3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湖
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
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卢海涛、徐爽、
周丽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万军涛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对上述 4 名激励
对象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7,228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上述 4 名激励对象的离职,不会影响到
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二、关于终止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但由于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价格
发生了较大的波动,在此情况下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
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
公司董事会拟终止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
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股票数量、价格的决策程
序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支付 Holland Novochem B.V.第四期 15%股权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支付 Holland Novochem B.V.第四期 15%股权交易对
价的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配股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支付 Holland
Novochem B.V.第四期 15%股权交易对价是合理的、必要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7,500 万元支付 Holland
Novochem B.V.第四期 15%股权交易对价。
独立董事:陈继勇、许秀成、张慧德
201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