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富邦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19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由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与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要求,湖北富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要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具体修订条款对照如下:

编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

 1      技术开发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技术开发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125.8095 万元。                     28905.7018 万元。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为化肥及其他化工企业提供技术、    是:为化肥及其他化工企业提供技术、

        产品解决方案,进而实现各种表面活性    产品解决方案,进而实现各种表面活性

        剂应用生产、销售;用于化肥、种子、    剂的应用研发、生产、销售;用于化

        农药、植物生长、水处理等生物、可降    肥、种子、农药、植物生长、水处理等

        解缓控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以    生物、可降解缓控释材料的研发、生

        及植物健康营养辅助产品的研发、生产    产、销售;以及植物健康营养辅助产品

        和销售;专用化学品以及生物材料的研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用化学品以及

        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凭许可    生物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助剂添
 2
        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加设备及其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生

        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进    产、销售与服务;肥料外观品质的改

        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助剂添加设备及    善;化肥的销售;增值肥料、微生物肥

        其智能控制系统的制作、销售;肥料外    料、包衣肥料、掺混肥料、中微量元素

        观的改善;化肥的销售;油脂贸易(不    肥料、硫肥及硫增值肥料、颗粒钙镁磷

        含食用油);物流运输;土壤检测与土    肥、圆颗粒钾肥、水溶肥、悬浮肥、土

        壤治理;土壤微生物、生物农药、智能    壤改良剂等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

        化水溶肥系统、包衣肥料、掺混肥料、    务;生物农药;智能配肥机、智能水溶

        智能肥料、智慧配肥机、植物传感器等    肥配肥机、智能传感器、物联网设备等
    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土壤检测设备销    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土壤检测

    售及方案集成。                        与土壤治理;土壤检测设备、土壤检测

                                          与治理方案的集成与销售;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油脂贸易

                                          (不含食用油);物流运输;设备租

                                          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进出口的

                                          货物和技术)。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9125.8095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8905.7018
3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4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的。                               购其股份;

    (五)履行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权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5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 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应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一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委和纪委。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

    记和委员职数,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并根据有关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

    第九十二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公司党委设立党务和纪检等部门,同时设立工

    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

    第九十三条 公司党委研究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
7
    的事项;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者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人选,对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四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
    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所属企业的

    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

    取的重要措施;

    (十)其他应由党委研究的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做出决定,确保党委的作用

    在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都能得到有效发挥。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

    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

    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税前列支。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8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董事职务。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会选举决定。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成。设董事长 1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副
9                                           名。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亦需经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亦需经过股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10
     东大会的批准。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1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干预 高 级管理人 员 的正常选 聘 程

                                             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2                                          章或本 章程 的规定 ,给 公司造 成损 失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次修订新增“第五章 党委”,原第五章及后续章节依次顺延,具体详见

《公司章程》(2019 年 4 月)。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