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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邦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2-05  

                        证券代码:300387           证券简称:富邦股份            公告编码:2021-008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达的《湖北证监
局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宗、罗亮、严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仁宗、罗亮、严伟∶

    经查,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一是公司 2018 年与关联法人武汉
禾大科技有限公司(禾大科技)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给禾大科技提
供借款 150 万元,之后禾大科技于当年归还了借款。二是公司 2019 年与关联法
人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应城富邦)、武汉盘古数字检测有限公司(盘古数
字)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其中收到应城富邦往来款 300 万元,归还往
来款 1172.41 万元,期末余额为零,公司计提并支付了资金使用费 24.14 万元; 收
到盘古数字往来款 450 万,归还盘古数字往来款 120 万元,期末非经营性往来余
额 330 万元,公司约定了资金使用费但未计提。三是公司 2019 年与关联法人应
城富邦、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创富)间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其中公司通过应城市祥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祥龙物流)给长江创富提供借款
2000 万元,之后长江创富又通过祥龙物流向公司归还了借款;公司通过湖北顺成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顺成农业)给应城富邦提供借款 3700 万元,之后应城富邦
又通过顺成农业向公司归还了借款。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披露不准确。富邦股份于 2015 年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拟分四次收购 Holland Novochem B.V(荷兰诺唯凯)的 100%股权。根据股权收
购协议内容,公司应先将收购款汇至第三方 CMS 律师事务所托管账户,待完
成股权过户手续后,由 CMS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卖方。2019 年底,公司披露已累
计使用募集资金 1.48 亿元用于支付荷兰诺唯凯股权收购款,股权收购进度已为
100%,而实际上,公司将第四期股权收购款(约 7200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款项
4082.62 万元)支付至 CMS 律师事务所托管账户后,CMS 律师事务所又将相关
资金退回给公司,截至 2019 底,公司只持有荷兰诺唯凯 85%的股权,用于支付
荷兰诺唯凯 15%股权的募集资金款项(4082.62 万元)依然存放在公司的浦发银
行离岸账户上,并未实际支付。募集资金还存放于公司非专项账户中,公司却披
露募集资金已 100%使用,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三、募投项目涉诉纠纷未及时披露。公司收购荷兰诺唯凯最后一期 15%股权
的事项存在纠纷,原股东与公司在最后一期收购价款上未达成一致,导致收购一
直未完成,股权未过户,公司对于此股权收购纠纷事项未及时披露。

    四、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真实。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布了《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管理层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根据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
定情况,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而通过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交易未披露、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等问题,均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因此公司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的报告披露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第一条的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董事长王仁宗、时任董事会秘书罗亮和财务负
责人严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应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系统。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
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学习。

    根据《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
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督促公司完善内控制度的执行及追责机制,认真落实内部
控制整改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