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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邦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富邦股权激励回购注销法律意见书2022-06-2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股 票 期 权 与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调 整 首 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票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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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富邦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行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
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就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Durham Jones & Pinegar  LEAD Advogados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énez de Aré
chaga, Viana & Brause  Lee International  Kensington Swan  Bingham Greenebaum  Cohen & Grigsby  Sayarh & Menjra 
Larraín Rencoret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firms that have come together to form Dentons, go to dentons.com/legacy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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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和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
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价格调整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Durham Jones & Pinegar  LEAD Advogados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énez de Ar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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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价格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王应宗、王华君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董事王仁宗先生、方胜玲女士属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

      2、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王应宗、王华君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董事王仁宗先生、
方胜玲女士属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发表独立意见。

      4、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5、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王应
宗、王华君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7、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王仁宗先生、方胜玲女士属于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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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王仁宗先生、
方胜玲女士属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11、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王仁宗先
生、方胜玲女士属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13、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应城市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长江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4、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王仁宗先生、方胜玲女士属
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

      15、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       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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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价格调整的依据

      根据《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本总数 289,789,0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 14,489,450.9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根据《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基于上述,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作出相应调整。

      2、本次价格调整的方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如下:P=P0÷(1+n)。其中:P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85元/股调整为4.80元/股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由于已满两年未满三年,故参照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2.10%进行核算,本次回购价格为5.06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价格调整的依据、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1、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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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8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170%(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
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2021年扣非后净利润不满足第三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本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股票期
权/限制性股票应予以注销/回购注销,对应注销的5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
权为915,000份,对应回购注销的5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为732,000股。

      2、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为3,513,60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全部为公司自
有资金。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
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价格调整及本次注销事
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的依据、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
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项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本次注销事项的相关手续,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与本次注销相关的减资
手续并根据回购注销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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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于绪刚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 隽                                                   朱旭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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