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股份:腾信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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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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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
登了定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5 号院 1 号楼亿利生态广场 1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炳信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4,303,36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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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 94,234,62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40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8,537,98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109%;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
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1,1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9%。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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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8)《关于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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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都 伟
经办律师:王 圆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