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股份:腾信股份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29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2022 年 2 月 15 日修订并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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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包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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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
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由于为公司审计、评估、保荐、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接触到
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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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制订统一的《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由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和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
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纸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
露的,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
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
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
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
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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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贝。
第二十六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
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年度、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布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
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
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视情节轻重处以 200 元以上罚款;
7.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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