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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腾信:中伦:腾信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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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律师通过
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参加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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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拟定于2022年5
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2年5月20日下午15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
号楼亿利生态广场1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
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 投票的 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5 月 20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炳信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24,303,3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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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94,664,0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4.6521%。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8,967,3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7.0228%。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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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7) 《关于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8) 《关于建立<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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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姚腾越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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