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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利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8-28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1 年 0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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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
              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十八)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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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
           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
           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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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
           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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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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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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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天利科技                  内幕信息事项:


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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