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23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何晴
女士、梁新清先生和吴易明先生就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的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不涉及公司关
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的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何晴、梁新清、吴易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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