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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2-11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12 月 10 日,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励;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第二十二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必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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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决议;

             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第二十四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
第三十九条
             的报酬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                              申请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向银行    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

             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押、抵押及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以下均同);或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上的

             绝对值 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押、抵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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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及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以下均同);        (十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人民币 20,000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万元以上的借款。                        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除上述第(十八)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行使。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                                总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零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条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股份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事项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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