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04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何晴
女士、梁新清先生和吴易明先生就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
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
的情形,本次授予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亦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
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月3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以6.8元/股的价格合计授予85万股公司预留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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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何晴、梁新清、吴易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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