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1-09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何晴
女士、梁新清先生和吴易明先生就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
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的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2)公司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综合考虑自身财务
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等因素,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择机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
激励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依法
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等。本次回购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
益,并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合理回归,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
持续发展。
(3)根据相关规定,若公司回购的股份用于依法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公
司将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4)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 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1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公司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独立董事:何晴、梁新清、吴易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