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9-04-17
证券代码:300400 证券简称:劲拓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2019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吴限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同意提名吴
限先生、徐德勇先生、何元伟先生和陈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同意提名何晴女士、吴易明先生和王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拟任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总计未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上
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独立董
事候选人何晴女士和吴易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磊
先生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且王
磊先生已报名参加深交所举办的最新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独立董事候
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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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完成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董事职务。
附件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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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限:男,196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冶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贵州铁合金厂、日东电子,1996 年创立深圳市劲拓实
业有限公司,2005 年起担任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 1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9,729,018 股,占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 32.76%,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吴限先生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徐德勇:男,1977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贸易经济专业,大专学历。2006
年至今先后担任公司销售经理、销售总监,2013 年 2 月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担任
本公司监事会主席;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 4 月 6 日至今担任
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徐德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94,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的 0.41%,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
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何元伟:男,197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 年至
2009 年曾供职于海口市安通实业有限公司市场部、深圳市敬航电子制品有限公
司生产部、深圳市川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部,2009 年入职公司历任业务员
和业务经理;现任公司业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元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0,000 股,占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 0.09%,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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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陈琦:男,197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1999 年
至 2016 年曾供职于东莞创科电子有限公司,曾任伟创力电源(东莞)有限公司物
料部高级经理;2016 年至今担任公司视显事业部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琦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5,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0.02%,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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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何晴:女,197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
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何晴女士从 1994 年至 2019 年 4
月先后在深圳市国际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侨置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展信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深圳市宝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深圳联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特发富海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作;并在 2008 年 6 月至 2018 年 9 月先后在深圳市
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尔丹顿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特发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4 月至今
担任贵州东峰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3 月至今担任振兴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晴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吴易明:男,1975 年 03 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吴易明先生从 1998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于中科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所
工作。2007 年 5 月至今,吴易明先生先后担任中科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所光学
定向与瞄准技术研究室的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研究员及博导等工作;
并曾荣获《国防科学技术奖(单位 2)》二等奖、《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奖项,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位 2)》三等奖以及《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集体、
单位 17)》单位内负责人奖项;2013 年 4 月至今担任西安中科光电精密工程有
限公司总经理。2010 年 3 月至今分别担任航宇光协会光电专业委员会委员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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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学工程学会委员的职位。2016 年 5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易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磊:男,1981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9 年 7 月至今先后担任华南理工大学讲师、助
理研究员和副研究员;2010 年 8 月至今供职于广州新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副总经理,现任总经理兼董事。曾荣获“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青年拔尖
人才、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广东省科
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广州创新英雄等奖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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