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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0-08-22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

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

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

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
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

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

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选举董事、

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

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

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

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

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

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

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

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
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

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

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

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

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

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

导、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对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 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条 子公司进行收购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
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应经子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述交易应当由

公司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对外担

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应当在公司审批且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除第二十二条所述外的对外担保,应当

根据公司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的除第二十五条所述外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

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

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

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

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

算工作。

    第三十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

会计信息的要求:子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前内向公司报送月度会计报

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子公司应于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报送季度及年度

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

师的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

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六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

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

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负责解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