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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1-08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何晴
女士、吴易明先生和彭俊彪先生就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聘任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受聘的邵书利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邵书利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邵
书利先生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所需的专业经验,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邵书利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
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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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本次现金管理额度在董事会决策权限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晴、吴易明、彭俊彪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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