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12-3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何晴
女士、吴易明先生和彭俊彪先生就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十二
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本次现金管理额度在董事会决策权限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晴、吴易明、彭俊彪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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