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23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何晴女士、吴易明先生和彭俊彪先生就深圳市劲拓自动化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一)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经核实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担保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
外担保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
序。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亦无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2021年度的对
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综合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日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资金需求,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恰当
决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持续稳定
经营及后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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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核查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创新及风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
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
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
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相关资料,公司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结合2022年经营规划向
银行申请全年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避免流
动资金短缺风险,节约审批时间及审批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水平,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2021年度薪酬已按相关规定发放,2022年度薪酬方案以公司规模为基础,参照同
行业企业水平拟定,符合公司薪酬体系及实际发展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
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我们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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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已按相关规定发放,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拟定符合
绩效考核原则,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
七、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2021年度薪酬已按相关规
定发放,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拟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确定,符合绩效考核原则,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徐德勇先生、陈东先生和徐尧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徐德勇先生、陈东先生和徐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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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彭俊彪先生和余盛丽女士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彭俊
彪先生和余盛丽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彭俊彪先生和余盛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王爱武先生和安鹏艳女士作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爱武先生和安鹏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晴、吴易明、彭俊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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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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