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贾正新、陈剑 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劲拓股份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 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 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1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2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5),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4 时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水田社区祝龙田北路 8 号劲拓高新技术中心(劲拓光电产业园)研发中心 15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德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祝龙田北路 8 号劲拓高新技术中心(劲拓光 电产业园)研发中心 15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德勇先生主 2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发布的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 计 11 人,代表股份 88,778,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截至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239,664,980 股)的 37.04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 经公司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7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16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 股份 88,949,1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140%。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2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 8,033,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21%。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 董事、拟任监事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3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4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非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薪酬、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7,849,5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关联股东徐德勇先生、何元伟先生、陈琦先生和陈东先生回避表决,相关 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6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薪酬、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监事 2021 年度薪酬、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901,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关联股东王爱武先生回避表决,相关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945,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030,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02%;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选举徐德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78,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6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77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徐德 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选举陈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78,6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6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778%。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陈东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徐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78,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63,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7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徐尧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彭俊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78,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63,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7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彭俊 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选举余盛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78,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63,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7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余盛 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十四)《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1.选举王爱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78,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63,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7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王爱 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安鹏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数 88,778,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数 7,863,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7.8777%。 上述同意票数已超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安鹏 10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十)项和第 (十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十二)项至第(十四)项议案,已经采用累积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11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纪 超 贾正新 经办律师: 陈剑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