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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5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贾正新、
应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劲拓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
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
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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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2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8),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 14 时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水田社区祝龙田北路 8 号劲拓高新技术中心(劲拓光电产业园)研发中心 15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德勇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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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
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此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
述发布的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
计 12 人,代表股份 88,774,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注:截至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239,664,980 股)的 37.040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
经公司核查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共 15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
股份 88,939,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10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 8,070,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73%。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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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
董事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802,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55%;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32,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2974%;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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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88,802,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55%;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32,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2974%;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802,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55%;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32,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2974%;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增补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802,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55%;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932,8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8.2974%;反对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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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一)项和第 (二)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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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纪   超                                       贾正新




                                            经办律师:

                                                         应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