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9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
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
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