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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19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
          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从以下人员产生:董事长、独
          立董事(会计专业)、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财务主管、审计部负责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
         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
         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
           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
           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等)
           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近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情
            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情况,检视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提
            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
            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