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年8月)2022-08-19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年8月17日,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会拟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二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票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得收益。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第二十八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1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三十九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者出
(十五)根据本款下列标准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者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具体标准如下:
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具体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准如下: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过 5,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计算。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需提交股东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需提交股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东大会审议。 计计算范围。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累计计算范围。 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议程序。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项
会审议程序。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3)项或者第(5) 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议程序。
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会审议程序。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审议批准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审议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
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 额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总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押、抵押及
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以下均同);或连续 12 个月内
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押、抵 累计借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
押及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以下均同);或连续 12 (十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个月内累计借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十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除上述第(十八)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项。 代为行使。
除上述第(十八)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第四十条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3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当有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 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以上通过。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将根据法
律法规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
人的责任。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第四十七条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集和主持。 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10%。
第四十八条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的股东名册。 名册。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四条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 30%;
30%; (五)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的;
保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5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当及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第七十七条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第七十九条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可以由律师、股东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可以由律师、股东代表
第八十六条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代理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代理人,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公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第九十四条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未逾 5 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6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未满的; 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司解除其职务。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
董事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其职权、运作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第一百零四条 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
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
出辞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计师事务所;
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 的工作;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
份作出决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作出决议;
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其他职权。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议。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一)在下列权限内,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十 (一)在下列权限内,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十五
五款列明的交易,即 款列明的交易,即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第一百一十一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条
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8
的关联交易;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 关联交易;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
(三)审议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三)审议除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四)审议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多 (四)审议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多于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借款。 绝对值 10%以上的借款。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权 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权董事
董事会审议之事宜。 会审议之事宜。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计算。 算。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借款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借款、
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对外捐赠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第一百一十八 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董事。 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董事。
条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或董事长
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 认为必要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 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一)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
第一百二十八 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 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
条 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
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9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
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
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
和监事; 事;
(六)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
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条
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薪水。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条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条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条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聘用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第一百六十五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条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确定一份或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
者多份报纸和一个网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媒体。 确定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第一百七十七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整、及时、公平。 及时、公平。
10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行使权利。 权利。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法律意见: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 得低于 10%。
第十条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关联关系;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
审议与选举。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候选 议与选举。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出;单独或者合计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向股东大会提出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临时议案的方 新的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向股东大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会提出新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第二十条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的方式为股
席。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第三十一条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票制。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第三十二条
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制。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12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记载以下内容: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第四十一条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10 年。
于 10 年。
无。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
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第四十五条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
公告该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第五十三条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1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计师事务所;
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十六)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 工作;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六)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
份作出决议;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作出决议;
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的其他职权。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第八条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14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准。 (一)在下列权限内,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一)在下列权限内,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九 第十五款列明的交易,即
条第十四款列明的交易,即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关联交易;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内
的关联交易;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在连续 12 个月 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除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三)审议除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担保事项;
外担保事项; (四)审议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多于
(四)审议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多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绝对值 10%以上的借款;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借款;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权董事
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或公司股东大会有效授权 会审议之事宜。
董事会审议之事宜。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算。
计算。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借款、
董事会审议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借款 对外捐赠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等事项时,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 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述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 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第二十一条
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董事。 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或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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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 认为必要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保障 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保障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下称“公司法”)、《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
第一条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以下简称“《独
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 《上市 立董事规则》“)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
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定,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第二条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第四条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第五条 亲属;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 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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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第六条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第七条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并披露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资料。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员。 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计师资格的人员。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第八条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情况进行说明。 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 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
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第十五条 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易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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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 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以上的关联交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
权;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1/2 以上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例。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比例。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第十六条
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的其他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董事的意见予 以说明,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
第十八条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露。
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18
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安排实施,公司应当确保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司安排实施,公司应当确保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募投
第三条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
第四条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
当包括以下内容: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
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 务顾问;
第五条 送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违约责任。 行查询专户资料;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
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告。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19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
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第六条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
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第八条
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
第九条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 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
第十一条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的原因等。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20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施该项目: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资计划(如有):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第十二条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 金的,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
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第十四条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已在
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对外公告。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
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 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第十五条
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 顾问出具的意见。
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件: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金;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 意见。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在董事
第十八条
以下内容: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21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 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
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
第十九条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
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第二十一条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
第三十条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
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
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
披露。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
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
第三十一条
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
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
22
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
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 额,每十二 个月内累 计不得超 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体独立董事同意; 30%;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
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
明确承诺。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目名 募集资金金额、超募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
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 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各项目的基本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 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
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 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 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
第三十三条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 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
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见。
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
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
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
第三十五条 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 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
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 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第三十八条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中披露。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第四十条 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规定执行。
执行。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3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为了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了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 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 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 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作》以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
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本制度。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派出经法定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派出相应的经营
第十七条 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 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
司季报(或月报),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 子公司季报(或月报),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重要作用。 起重要作用。
七、《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
第十八条
部会同办公室,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第二条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露义务人。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或者重大遗漏。
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第四条 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24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应当忠实、勤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
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
明理由。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 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
司的正式公告。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
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 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
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
第十四条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第三十五条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
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第七十九条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5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
第八十条 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
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 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第一条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第二条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
(二)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
(三)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五)诚实守信的原则; 准则。
(六)互动沟通的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第四条 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
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六条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发展方向、发展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26
规划、竞争战略、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时公告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
券投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 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举行业绩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接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接的方式。
第十一条 方式。 采取网上直接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采取网上直接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
露。 刊载。
公司积极推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
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
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
第十三条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 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着形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
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
27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
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网 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
第十四条
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着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 度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
人(如适用)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险;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财务、募集资金投
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公司应至少提前两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
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 公司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
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 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
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 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
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 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通工作。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 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
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 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加说明会。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28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
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法定报纸为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阅。
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
布。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
第十九条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 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做专题培训。 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
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 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
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
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现以下情形: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格的行为。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
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
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 证券投资部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
29
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 身份,核实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
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 (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劲拓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
第二条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 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
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 事宜,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 和报送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条 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
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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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 变动;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强制措施;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要影响;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质押;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二十三)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是指可以接触、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 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人,包括但不限于: 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 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
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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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二)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作人员等。 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
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第十二条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与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
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公开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时间等。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第十三条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
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
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 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
第十四条 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整)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
第十六条 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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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二) 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述“高送转方案”是 益变动;
指:每 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 (四)要约收购;
股以上(含 8 股)。 (五)证券发行;
(三) 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四) 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 (七)股份回购;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项。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五) 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六) 公司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的事项。
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公司出现上述第(五)项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 情人档案。
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
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
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
第十八条
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人档案。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3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二条和第十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二条和第十三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第二十条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
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圳 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忘录。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 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
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
第二十一条 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 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第二十七条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当地证监局 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行公告。 对外披露。
十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第一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3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性文件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况,制订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
告日;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第五条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日内;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况; 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
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八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母、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
或其他组织; 者其他组织;
35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兄弟姐妹;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 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及其近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离任职时间等):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户、离任职时间等):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第九条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二个交易日内;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 (五)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
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第十条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 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第十四条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 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第十五条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
数量、价格; 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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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全部自动解锁。
十二、《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会
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近期已披 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近期已披露的
第七条 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情况,及投资者关系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披露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管理相关活动情况,检视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提出 关活动情况,检视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改进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第十一条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为十年。 年。
十三、《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条文 修订前具体内容 修订后具体内容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报告;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第六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责人;
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 的负责管理人员;
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列席董事会议; (十)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协议(包括采购、
(十)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协议(包括采购、 销售、租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署;
销售、租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署; (十一)决定单项数额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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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决定单项数额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或 1000 万元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或 1000 万元 对外投资项目;
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二)决定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超过公
(十二)决定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超过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或 1000 万元的固定
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或 1000 万元的固 资产购买或处置;
定资产购买或处置; (十三)核销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超过人
(十三)核销单笔或同一会计年度累计数额不超过 民币 300 万元的坏帐;
人民币 300 万元的坏帐; (十四)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内的研发计划,或年度财
(十四)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内的研发计划,或年度 务预算外且费用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研发计划;
财务预算外且费用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研发计 (十五)决定单项数额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
划; 100 万元的捐赠;
(十五)决定单项数额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 (十六)决定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短期投
过 100 万元的捐赠; 资;
(十六)决定公司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短期投 (十七)决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资; (十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十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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