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劲拓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9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深圳市劲拓自
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安排实施,公
司应当确保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具体实施和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
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请款单或报销单,经
主管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司可
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
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
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
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
证,提出鉴证结论。鉴定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
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
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
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
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 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
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超募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三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超募金
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
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
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司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
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
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到位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