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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19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
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
作。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
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
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
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
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屏蔽内幕信息,不主动探寻内幕信息。非
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
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进行
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
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其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
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附件三)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附件四),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制度: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证券代码: 300400                                                                              证券简称: 劲拓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与公司关系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获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公 登记人
        情人 姓                           (注2)    息时间     息地点     处阶段(注 取渠道(注 容         开时间
        名                                                                     3)         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法人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
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
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3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

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
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

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
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
息的人员签署《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

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
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

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
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方及监管部门的
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甲方: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附件 4

                         禁止内幕交易承诺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
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
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
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
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
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