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10-18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
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
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1、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已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
2、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
形。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