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1-03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彭俊彪先生、林挺宇(Lin Tingyu)先生和余盛丽女士就深圳
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53.918万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29元/股。
独立董事:彭俊彪、林挺宇(Lin Tingyu)、余盛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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