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3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 1 栋 11 层
电话:0755-82947600 电子邮箱:jd@jdlawyer.pro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
公司/劲拓股份 指
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业务办理指南》 指
1 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不一致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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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材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有
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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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
馈记录。
(四)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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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七)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有关事项。
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1 月 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3.91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29 元/股。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1 月 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3.91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29 元/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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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11 月 3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3.91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29 元/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当同时满足以
下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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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
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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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纪 超 纪 超
经办律师:
贾正新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