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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5年1月)2015-01-12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上市公司与其股东以及潜在股东的沟通和交流。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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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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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如有)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应尽量避免投资者关系活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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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监管机构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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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
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
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
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公司所有的对外
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发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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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数据,由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
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
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应事
先预约,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
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对于投资者的上述来访活动,公司的各相
关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对于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相关信息,应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其他
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
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
系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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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除了法定信息外,公司还可组织现场参观、推介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一对一沟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举行方式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
资者提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要求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时披露投
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进行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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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
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人员等特定对象直接
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不得提前向来访投资者泄露涉及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人员等特定对象交
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
文件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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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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