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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15年4月)2015-04-24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
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
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1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在
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
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
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
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在中国证
                                   2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
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
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
盖章。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
露。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
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
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司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
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
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
依据。”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公司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
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
致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5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
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
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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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7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作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大会适用)、
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8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人,负责公开信息披露
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在应
披露的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9
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知悉重大事件时,
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三)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的传递、审核程序: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资金运用和盈亏等情况,同时应保证报告的真
实、及时和完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
层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等
情况,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相关报告应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报告并获得董事长
授权予以披露,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对外披露信息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草拟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核准后,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10
手续;
    (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条 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的,应得到董事长或总经理确认后方
可宣传。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11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

                                  12
的具体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
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
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
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
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透露。

    第六十五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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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
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
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六十九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
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
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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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
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
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
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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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
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董事会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降
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追究
其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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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南京宝色股
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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