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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2015年4月)2015-04-24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相关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认
定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责任部门为公司审计部。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四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
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有控制
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
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
或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五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
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
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
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六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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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和范围

        第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程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对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
 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范围:包括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过程中
 发现的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及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
 按照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
 准。
        第十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1、定量标准: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的 1%≤错报金额<营
                                                               营业收入的 2%≤错报金额
  指标      的 1%                 业收入的 2%
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金额<
                                                               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
  指标      的 0.5%               资产总额的 1%
     2、定性标准:
  缺陷类别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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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间
                 后,未得到整改;
                 3、发现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重要缺陷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一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
 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 目标、合规目标等。
        (二)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
 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
        1、定量标准: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直接损      资产总额的 1%≤直接损失
总额指标    的 0.5%                    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1%         金额

        2、定性标准:

   缺陷类别                                         定性标准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或省级以上政府
                        部门处罚;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重大缺陷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且难以恢复;
                        5、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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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3、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重要缺陷
               4、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5、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对公司造成重要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
               2、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一般缺陷     3、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4、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5、不属于重大、重要缺陷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二条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并报表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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