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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4月)2015-04-24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
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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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
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
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出
                                   2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
    (五)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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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人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应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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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应当根据公
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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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
足上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人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
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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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
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
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
独立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
用);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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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
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三十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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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文件: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有关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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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四十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
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
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10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三条 保荐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保荐人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11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 “高于”“过”不含
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南京宝色股份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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