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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4月)2015-04-24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提
高自治自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京
宝色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按照制度规定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产生原因以及更正后
的正确信息,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
门的决议。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