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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4月)2015-04-24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监事会指公司监事会,监事指公司所有监事。

    第四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
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如监
事会成员一致认可,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即时召开
临时监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
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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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需要向参会人员告知的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中介
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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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
决。
    监事会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书面表决。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举行
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但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监事会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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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南京宝色股份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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