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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5-10-0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
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色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
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限售
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3 号文)核准,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色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5,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47 元/股。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4】355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51,000,000 股,公开发
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202,000,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02,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151,000,000 股,占总股本的 74.7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后,公
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 143,450,000 股,占总股本的 71.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股东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鑫海”)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

                                    1
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山西华鑫海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上述锁定期满后,山西华鑫海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的李向军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
诺期满之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李文章、张晓青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期满之后两年内减持其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
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李向军的关联方,李文章、张晓青分别追加承诺如下:
上述承诺期满之后,在李向军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向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

                                      2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李向军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山西华鑫海作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李向军作为公司的董事,通过山西华
鑫海间接持有宝色股份股权。李向军、山西华鑫海做出共同说明如下:锁定期
满后的 24 个月内,山西华鑫海综合宝色股份的公司发展及其股票二级市场表
现,择机增减持公司股票。在此期限内,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
的 25%,按照承诺约定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承
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山西华鑫海处置宝色股份股票时违反上述
说明,李向军和山西华鑫海必须主动披露,并公开道歉,同时违反说明减持股
票所得收益归宝色股份所有。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3、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7,5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4%;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为 7,5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74%。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山西华鑫海贸
  1                        30,200,000       7,550,000     7,550,000       注1
            易有限公司

                                        3
    【注 1】:山西华鑫海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 号公告,

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山西华鑫海分

别于 2014 年 12 月 01 日、2015 年 2 月 11 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7,500,000 股和

10,000,000 股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质押股份数量为 17,500,000 股。


    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宝色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宝色股份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国海证券对宝色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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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迎军               胡 启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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