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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2015-10-09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140 号713 室
                观韬律师事务所
                                                  邮编:710075

                Guantao Law Firm                      邮编:710068

                                                  Room 713
   Tel:86 29 88422608   Fax:86 29 88420929
   E-mail:guantaoxa@guantao.com
                                                          Han Xin, Building 140# West
                                                  Shang9FZhong Guang No.51 Gaoxin Road, Xi'an,

   http:// www.guantao.com
                                                      Street
                                                  Shaanxi, Chinaof Huan Cheng Road South
                                                      Xi’an     China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15]第 0424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51 号尚中心 713 室(710075)

                  电话:(8629)8842 2608      传真:(8629)8842 0929

                              E-mail:guantaoxa@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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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观意字[2015]第 0424 号
致: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宝色股份”)之委托,就其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钛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4 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宝钛集团本次增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对于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2、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即: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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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核查意见仅供宝钛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宝钛集团本次增持事项
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宝钛
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专
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1、宝钛集团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宝鸡有
色金属加工厂整体改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宝钛集团现持有宝鸡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10301100018415),住所为宝鸡市高新大道
88 号,法定代表人为邹武装,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柒亿伍仟叁佰肆拾捌万柒仟叁
佰元整。经营范围为:钛、镍、锆、钨、钼、钽、铌、铪、铝、镁、钢等金属及
深加工,各种金属复合材料、相关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与
咨询;机电设备(汽车除外)的制造、安装、修理;出口本企业产品、进口本企
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物业管理;饮用水的生产
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储存、销售;医用氧气、工业氧气、氢气、氩气、氮气的生
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核查,宝钛集团业已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交了 2014 年年度报告。
    3、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宝钛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
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宝钛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如下:
    1、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宝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15,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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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了《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公告了宝钛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增
持计划,宝钛集团计划在未来三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方式合法合规增
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量保证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增持情况
    经核查,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期间,宝钛集团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


    三、关于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1、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宝钛集团的通知,告知其增持计
划;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公告了宝钛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增
持计划。
    2、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宝钛集团的通知,告知其增持情
况;201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公告了宝钛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信息。
    3、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宝钛集团的通知,告知增持计划
实施情况及结果等;公司将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发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关于控
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就宝钛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和结果等
信息进行公告。
    4、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和即将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依据

    1、《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
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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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
过户登记手续。
    2、本次增持前,宝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15,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28%;截至本次增持完成之日,宝钛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16,2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57.52%,本次增持不存在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情形。
    3、依据前述相关规定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依法可以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宝钛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
主体资格;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和即将进行的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宝钛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依法可以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核查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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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贾建伟                                经办律师:张翠雨




经办律师:范会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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