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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裁决结果的公告2015-10-12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8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裁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的裁决书
(【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2 月 11 日,本公司向上海贸仲委提出的仲裁申请获得正式受理,
并于当日发布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与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
请人”)、江苏雅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
情况。2015 年 8 月 3 日,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第一被申请人和第
二被申请人经上海贸仲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但均未出庭,仲裁庭依据仲裁法和
仲裁规则进行了缺席审理。

    有关本案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2015 年 8
月 4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的《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和《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

    二、有关本案的裁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收到上海贸仲委作出的【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人民币 4,520.6 万元并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150%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人民币 2,583.3
万元从 2011 年 12 月 28 日开始;人民币 1,614.5 万元从 2013 年 3 月 2 日开始;
人民币 322.8 万元从 2014 年 6 月 16 日开始,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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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处理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
币 70 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474,399 元,由申请人承担 50,000 元,由第二被
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424,399 元,鉴于申请人业已预缴全额仲裁费,故第二被申请
人应向申请人偿付仲裁费人民币 424,399 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裁决书指出,对于第一被申请人的法律责
任,申请人可以另行主张)。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涉款项,第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
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公司对此次裁决结果的后续安排

    在裁决书指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如果第二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本公司将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后根据执行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对第一被申请人采
取法律措施。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尚不确定,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尚无法预
测,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沪贸仲裁字第 346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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