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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15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
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
票简称:宝色股份,股票代码:300402)自 2016 年 5 月 31 日起开始停牌,公司
原计划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董事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了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鉴于该本次重组程
序复杂,部分尽调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公司股票拟申请继续停牌,复牌时间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3 个月。
    2、为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进程,公司与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了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该协议仅为重组
的初步意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复牌的
议案》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4、我们在详细了解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的事宜后,认为
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继续停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并
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晓光            曾庆军             赵   彬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