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色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8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南
京宝色股份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宝色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上述人员的资格、
条件和经历以及管理经验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上述人员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
业知识,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 聘任宋玉杰先生、邵朝远先生、刘鸿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仅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晓光 曾庆军 赵 彬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